福建(三明市大田县)“男子离婚因收入低想要回18万彩礼”的事情触发舆论争议。有必要说明的是,双方经人介绍,相识于2020年9月,之后便开始谈婚论嫁,期间男方付给女方彩礼186000元,紧接着到2021年12月,双方开始调解离婚。不过因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,最后双方只能对簿公堂,判决显示:双方在离婚一事中均有过错,男方从事安保工作,收入水平较低,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。综合考虑,最终判定女方返还彩礼8万元。
要知道,双方从相识到离婚,也不过才15个月左右,再除去结婚前的相知部分和离婚前的闹腾部分,双方真正有名实的婚姻可能还不到一年。就此而言,我们再去看待男子的离婚诉求“因收入低想要回18万”,大概就能理解他为什么会这么做。
之所以如此强调,倒不是觉得男方的诉求绝对合理,而是我们在看待这桩离婚案时,要结合现实进行审视,否则就会认为最终的判决是“和稀泥”。当然但凡知晓这桩离婚案的来龙去脉,想必都能理解这样的判决已经足够公允。毕竟法理只是平衡的艺术,没办法绝对地端平所有事儿。
可即便如此,舆论争议依然照常。就比如有人提出“我穷我有理”,大概是支持女方不退还彩礼的,基本的理由支撑是,男人付出金钱、房产,分手后都是可以要回来的:女人付出身体、操劳,分手后却什么也要不回来。甚至还有人讥讽,现在离婚的男人都抱着这种想法,反正试婚又不吃亏。
我们暂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立得住,但其中所折身寸出的观念却值得玩味儿。一定程度上,它好像在强调女性之于婚姻是被消耗的一方,甚至也是相对客体的一方,所以男方只有给女方彩礼,才能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和得失。
这样的逻辑乍看起来好像确实有点道理。可事实上,这只是以女性的得失立场而言的,而回到现代的婚姻认知上,基于男女平等这个大前提,无论是法理上,还是道德上,都是站不住脚的,起码这么强调会让人很反感。
与此同时,也有人提出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,女方还留下106000元,平均下来每天还300元左右。言外之意,女方不亏。对于这般算计,相较算计得出的数额,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算计逻辑本身。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,这很大程度上完全把女性商品化、附庸化了。
可问题是,就算再怎么强调婚姻的契约性,也要搞清楚婚姻是合作分工的一种社会组织存在。当然不可否认的是,像彩礼的存在依然延续着古老的道德契约,但是延续到现在,其中的内涵其实早已不一样了。
普遍而言,就算在彩礼盛行的地域,依然还是遵从领证原则的,当然也包括情感先行。而且彩礼按照最初的原则,其实是男方给女方家庭的补偿,但是发展到现在,多半其实都是女方父母为女儿索要的立家之本,当然女方父母的嫁妆也是如此。说到底,现在的父母们在对待儿女的婚姻上,都是倾其所有希望儿女过得好,跟过去所谓女性是“从夫居”交换系统中的“货币”越来越不搭边了。
所以说回这桩婚礼的判决,对于“男方收入水平低”的考量,应该是基于男方的诉求而言的,而之所以让女方返还彩礼8万元,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;另一方面应该是考虑到当地的婚姻认知,也就是像这种结得快、离得快的情况,会认为女方受到的负面影响更大,所以才会出现不全退还彩礼的情况。
因为按照婚姻登记的概念、以及婚姻中当事双方平等的前提来讲,像这种结得快、离得快,也没孩子的情况,应该全部退还彩礼才对。可对于一些地域来讲,完全按照都市婚姻的方式去处理,很可能会对当地的婚恋结合产生负面影响。
因为罗翔在《刑法中的同意制度》一书中就谈到一个例子: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,每年3月都会进行对歌抢婚的习俗活动,当然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,男女双方一旦有了婚约,男方有时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就硬性抢亲、甚至强行同居。
举这个例子,并不是说例子中的事情是被允许的,也不是说“不全退彩礼”就真的是在绝对保护女性权益,而是我们在审视这些问题的时候,除却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,也要参照当地的风俗约定。唯有如此,才可能在纷争上做到最大限度地平息。毕竟追根究底地讲,这事儿根本端不平。因为在法律原则和风俗秩序之间,还存在观念的模糊地带,就此法理上也只能“和稀泥”,否则对双方会造成更大的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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